110 年 06 月 22 日修訂
111 年 01 月 03 日核定
壹、競賽宗旨
本府為加強推行語文教育,提昇本縣各級學校師生及民眾語文素養與學習興趣,以弘揚中華與本土語言文化,特舉辦本競賽。
貳、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新竹縣政府
二、 承辦單位:新竹縣竹北市安興國民小學、新竹縣竹北市竹仁國民小學、新竹縣竹北市博愛國民小學、新竹縣立五峰國民中學
三、 協辦單位:新竹縣竹東鎮中山國民小學
參、競賽組別及對象
一、 國小學生組:包括就讀公私立國小且年齡未滿十五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小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二、 國中學生組:包括就讀本縣公私立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補校且年齡未滿十八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三、 高中學生組:包括就讀本縣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且年齡未滿二十歲學生、五專前三年學生、相當於高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無學籍者應由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文件。
四、 教師組:包括本縣公私立幼兒園、小學、國中、公私立高中、高職及進修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職教師。
五、 社會組:除前四目所定各組身分外,凡本縣各級學校實習、代理、代課教師及各界人士均得參加。
肆、競賽項目
一、 演說
(一)國語(各組)。
(二)閩南語(教師組、社會組)。
(三)客家語(教師組、社會組)。
※客家語腔調:四縣、海陸、大埔、饒平、詔安、南四縣。
(四)原住民族語(分 16 族 21 語種,每語種分教師組、社會組)。
◎客家語腔調、原住民族語請參閱(附件一)。
二、 情境式演說
(一)閩南語(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
(二)客家語(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
※客家語腔調:四縣、海陸、大埔、饒平、詔安、南四縣。
(三)原住民族語(分 16 族 21 語種,每語種分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
◎客家語腔調、原住民族語請參閱(附件一)。
三、 朗讀
(一)國語(各組)。
(二)閩南語(各組)。
(三)客家語(各組)。
※客家語腔調:四縣、海陸、大埔、饒平、詔安、南四縣。
(四)原住民族語(分 16 族 21 語種,每語種分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
◎客家語腔調、原住民族語請參閱(附件一)。
四、 作文(各組)。
五、 寫字(各組)。
六、 字音字形(分國語、閩南語、客家語三類,各組)。
伍、競賽員資格及限制
一、 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本計畫競賽組別及對象規定者,均可參加各項各組競賽。
二、 學生、教師限以其就讀學校、服務學校所在地報名參賽。
三、 凡曾獲得全國語文競賽 該項該組 第 1名 、 特優, 或 於 106年至 107年 兩度獲得 第 2至 6名者,不得再參加 該 語言該項該組 之競賽 。惟獲得 109年全國語文競賽決賽試辦本土語文情境式演說特優者,不受上開限制。
四、 各競賽員每人以參加 1 項為限,不得跨語言、跨項、跨組報名,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五、 社會組以戶籍所在地(至 111 年 11 月 1 日前須設籍 6 個月以上)、服務機關所在地(需服務單位出具證明)或就讀學校所在地為依據,方可報名參加本縣競賽。
六、 轉學(或升學)至本縣之學生,以 110 年度曾參加外縣市語文競賽決賽獲得特優(前2名)者【須檢附相關獎狀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並由參賽單位逐級核章】為限。
陸、各項競賽時限
一、 演說
(一)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每人限 4 至 5 分鐘。
(二)高中學生組、社會組、原住民族語教師組,每人限 5 至 6 分鐘。
(三)教師組(原住民族語除外),每人限 7 至 8 分鐘。
二、 情境式演說
(一)就圖片表述
1. 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每人限 2 至 3 分鐘。
2. 中學生組,每人限 3 至 4 分鐘。
(二)提問各組每人均限 2 分鐘。
三、 朗讀:各組每人均限 4 分鐘。
四、 作文:各組均限 90 分鐘。
五、 寫字:各組均限 50 分鐘。
六、 字音字形
(一)國語:各組均 10 分鐘。
(二)閩南語、客家語:各組均 15 分鐘。
柒、競賽內容規範
一、 演說
(一)國語:各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 30 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二)閩南語、客家語及原住民族語:教師組、社會組講題於競賽員登臺前 30 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二、 情境式演說
(一) 各語言各組圖片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 30 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二) 各語言各組競賽員演說完畢後,評判委員就其表述內容,以該競賽項目之語別(種)員進行提問。
三、 朗讀
(一)國語
1. 國小學生組:以五年級上、下學期、六年級上、下學期各版本教科書之語體文為題材。
2. 國中學生組以課外語體文為題材。
3. 高中學生組以文言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4. 教師組及社會組以語體文為題材。
(二)閩南語及客家語:各組題材,皆以語體文為題材。
1. 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篇目事先公布。
2. 教師組及社會組篇目不事先公布。
(三)原住民族語: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之篇目,皆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四)以上各語言之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高中學生、教師組、社會組篇目,均於每位競賽員登臺前 8 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四、 作文
(一)各組題目均當場公布。
(二)文言、語體不加限制,但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
(三)應使用標準字體,並詳加標點符號。
(四)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
五、 寫字
(一)各組書寫內容均當場公布,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不得使用其它筆類如自來水筆等),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請參閱:http://stroke- order.learningweb.moe.edu.tw/home.do。
(二)字之大小,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均為 7 公分見方;教師組、社會組均為 8 公分見方(以上用 6 尺宣紙 4 開「90 公分×45 公分」書寫)。
(三)各組字數均為 50 字。
六、 字音字形
(一)國語
1. 各組均為 200 字(國語字音、字形各 100 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 字音以教育部 88 年 3 月 31 日臺(88)語字第 88034600 號函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準。
3. 字形以教育部所公布「常用國字標準字體」之字形為準。
(二)閩南語
1. 各組均為 200 字(閩南語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 100 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三)客家語
1. 各組均為 200 字(客家語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 100 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捌、競賽評判標準
一、 演說(國語、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
(一)語音(發音、語調、語氣):占 40%。
(二)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 50%。
(三)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四)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 1 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惟誤差在 3 秒之內者,考量按鈴操作,不予扣分。
二、 情境式演說(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
(一) 內容完整:內容切合主題,演藝完整,舉例生活化。
(二) 表達流暢:口齒清晰流暢,語音正確,用詞精準。
(三) 深具創意:思維創新,觀點看法有獨特見解。
(四) 從容自信:態度從容,表情自然,侃侃而談,具說服力。
(五) 生動自然:演說生動,肢體動作自然合宜,表現大方自在。
(六) 對答如流:依據提問回答自然流暢,言之有物,敏捷流利。
(七) 問答:評判委員依其回答情形予以評分。
(八) 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 1 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惟誤差在 3 秒內者,考量按鈴操作,不予扣分。
三、 朗讀
(一)國語
1. 語音(發音及聲調):占 45%(以教育部 88 年 3 月 31 日臺(88)語字第88034600 號函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主)。
2. 聲情(語調、語氣):占 45%。
3. 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二)閩南語、客家語及原住民族語
1. 語音(發音及聲調):占 45%。
2. 聲情(語調、語氣):占 45%。
3. 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四、 作文
(一)內容與結構:占 50%。
(二)邏輯與修辭:占 40%。
(三)字體與標點:占 10%。
五、 寫字
(一)筆法:占 50%。
(二)結構與章法:占 50%。
(三)正確與速度: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均一標準分數 3 分,未及寫完者,每少寫 1 字扣均一標準分數 2 分。
(四)一律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書寫標準。
六、 字音字形:一律書寫標準字體,每字 0.5 分,塗改一律不計分。
玖、校內競賽辦理
一、 競賽時間由各校自行訂定。
二、 學生組競賽員之產出,應由各級學校於本縣語文競賽辦理前,以班級為單位辦理全校性選拔賽,選出參加縣賽代表,不宜指派學生參加。
三、 教師、社會組競賽員依競賽員名額之規定,逕參加本縣語文競賽。
拾、縣內競賽辦理
一、 競賽時間:111 年 9 月 17 日(星期六)。
二、 競賽項目與地點
競賽項目 |
競賽地點 |
國語演說、閩南語演說、客家語演說、閩客語情境式演說 |
竹仁國小 |
國語朗讀、閩南語朗讀、客家語朗讀 |
安興國小 |
國語字音字形、閩南語字音字形、客家語字音字形、作文、寫字 |
博愛國小 |
原住民族語之演說、朗讀與情境式演說 |
中山國小 |
三、 競賽員名額
(一)國中、小學生組:
1. 演說、朗讀與情境式演說:每校每項目以 1 人參賽為限。
2. 作文、寫字、字音字形:編制 24 班(含)以上之學校每項目以 3 人參賽為限;編制 23 班以下之學校每項目以 2 人參賽為限。
3. 原住民族語朗讀與情境式演說項目,每校每族語以 1 人參賽為限,若學校不足 3 族語,則同一族語以 3 人參賽為限。
(二)高中學生組:每校每項目以 4 人參賽為限。
(三)教師組:每校每項目以 1 人參賽為限。
(四)社會組:由學校單位報名者,每項目以 1 人參賽為限,其餘得自由報名參賽。
(五)增額報名(不受該校報名人數規定之限制):
1. 108 年至 110 年曾於「全國語文競賽」獲該語言該項目國小學生組特優成績者,得以增額方式於現階段就讀學校報名國中學生組參加競賽。
2. 108 年至 110 年曾於「本縣語文競賽」獲該語言該項目國小學生組特優成績者,得以增額方式於現階段就讀學校報名國中學生組參加競賽。
3. 108 年至 110 年曾於「全國語文競賽」獲該語言該項目國中學生組特優成績者,得以增額方式於現階段就讀學校報名高中學生組參加競賽。
4. 108 年至 110 年曾於「本縣語文競賽」獲該語言該項目國中學生組特優成績者,得以增額方式於現階段就讀學校報名高中學生組參加競賽。
5. 5. 110 年度曾於「外縣市語文競賽決賽」獲得該語言該項目特優(前 2 名) 者,得以增額方式於現階段就讀學校報名參加競賽。【須檢附相關獎狀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並由參賽單位逐級核章】
四、 競賽報名
(一)報名時間:採兩階段報名
第一階段(僅受理國小學生組五年級以下(含)報名)
自 111 年 6 月 13 日(星期一)至 111 年 6 月 24 日(星期五)下午 4 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第二階段(所有組別項目,亦可修正第一階段報名內容)
自 111 年 8 月 3 日(星期三)至 111 年 8 月 17 日(星期三)下午 4 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1. 服務或就讀本縣所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人員(含學生、教師、社會組競賽員),請統一由報名「學校」承辦窗口於本縣語文競賽網上報名。
2. 非代表競賽單位參賽之社會組,請逕至本縣語文競賽網上報名。
3. 報名期間,各單位報名資料於報名系統上均可自行修正,待資料核對確認無誤後,於「報名資料回傳」處點選「確定填報資料完成」按鈕,完成網路報名作業。
4. 競賽行政組審核各單位報名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回傳報名成功電子郵件至各承辦人信箱(請各承辦人確認基本資料已填列)。
(三)報名注意事項:
1. 各競賽單位報名參賽前,應轉知競賽員詳閱參賽同意說明通知(附件二) 並配合之。
2. 指導老師應以具指導事實且能參與後續本府規劃培訓課程之人員擔任。學生組之指導老師不限該生就讀學校之教師擔任,教師組及社會組亦可填列指導老師。
3. 請至「競賽員照片上傳管理」功能上傳競賽員照片。請上傳參賽選手個人清楚可辨識之大頭照(請以競賽員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需大寫)作為檔案命名),並在確認列印輸出頭像之品質後,再行列印競賽員個人報名表。
4. 報名資料既經點選「確定填報資料完成」按鈕後,即不可再修正。
5. 本府訂於 111 年 8 月 24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辦理領隊會議,各競賽單位於報名截止後若仍有報名資料需更正,請於會議現場提案修正,會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替或增加競賽員,亦不得再對報名資料(含指導老師)進行更改。
(四)各競賽員及競賽單位可於報名截止後於報名網站首頁看見報名狀態。
(五)各競賽單位若有報名而未參賽之情事,請各競賽單位主動敘明理由函報本府備查。
五、 賽事辦理
(一)參與演說或朗讀項目競賽的各組總人數,如超過 20 人時,得分成上、下半場競賽;同一組別超過 40 人時,得分成兩組於上午先行初賽,並於當日下午進行決賽。
(二)凡分為上、下半場同時競賽之組別,本府將於 111 年 8 月 24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辦理領隊會議,進行『競賽員上台序號』抽籤作業,各競賽單位派員出席,作業結束後隨即公布序號結果於以下網址,請各競賽單位及競賽員自行下載參閱。
(三)各競賽員(或競賽單位)應於報名系統上列印附有競賽員照片之競賽員個人報名表,並轉交各所屬競賽員於競賽當日辦理報到時出示,以資證明。
1. 服務或就讀本縣所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人員(含學生、教師、社會組競賽員),請統一由報名「學校」承辦窗口於本縣語文競賽網上列 印。
2. 非屬競賽單位之個人參賽之社會組,請逕於本縣語文競賽網上列印。
(四)參賽人員未帶個人報名表等證明文件,經告知補驗時起 1 小時內,應備齊附有照片之證件(如國民身份證、學生證、健保卡或在學證明書)向檢驗人員補繳驗正;逾時未驗,則該團體或個人之比賽成績不予計分。凡經發現冒名頂替或偽變造證件者,除成績不予計分外,並轉所屬學校懲處。
拾壹、申訴
(一)各競賽場地應於比賽結束時宣告結束時間。
(二)競賽員資格或有關競賽之申訴,應由學校代表或領隊出具申訴書(如附件三),非屬競賽單位之個人參賽之社會組競賽員得由競賽員自身詳述申訴理由,逕行向各競賽場地承辦學校提出,申訴書至遲應於各該競賽項目比賽結束後 1 小時內提出,逾時不予受理。
(三)申訴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判委員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
(四)申訴事件未盡事宜以申評會決議為評議準則,各競賽單位不得提出異議,惟將列入賽後檢討事項之一。
拾貳、成績核計與優勝錄取名額
一、 各語言各項各組個人競賽成績之核計,除字音字形項目外,一律採用王炬教授均一法計列,並於評判委員會議時公布,一併遵行,字音字形項目分數相同者,以正確美觀予以評定優勝,並得視整體競賽情形換算等第評定分數。
二、 先以該語言該項該組競賽員分數依序排列,再依參賽人數之比例,分別錄取特優、優等、甲等三等第,惟分數未滿 70 分者,不列等第(字音字形項目錄取分數由評審會議決議)。各等第人數依下列方式採計(未滿一人以一人計算):
(一)特優:占參賽人數前 25%。
(二)優等:占參賽人數中間 50%。
(三)甲等:占參賽人數後 25%。
三、 競賽成績經該項目該組別所有評判委員確認後,隨即公布於本府教育處最新公告及本縣語文競賽網站,成績公告採等第(特優-優等-甲等)內依競賽員姓名筆劃排 序,請各競賽單位及競賽員自行參閱。
四、 各語言各項各組成績獲選參加國賽者,須代表本縣參加 111 年全國語文競賽,成績未達標準得從缺或不足額錄取,另由本府邀請專長人士代表本縣參賽。若成績獲選參加國賽者因故不克參賽,競賽員應繳交放棄參加全國語文競賽聲明書(附件四),由其就讀學校或競賽員本身於競賽後一週內函報本府備查,惟其比賽視為表演賽,不列入任何成績計算(含個人、指導老師及團體獎)。
拾參、團體成績
一、 本競賽將依學校規模設立團體獎,並以本縣所轄公私立高中、國中、國小為競賽單位,分組說明如列下:
(一)國小
1. 國小甲組:編制 24 班(含)以上之學校。
2. 國小乙組:編制 7 至 23 班之學校。
3. 國小丙組:編制 6 班(含)以下之學校(分校班級數不列入計算)。
(二)國中
1. 國中甲組:編制 24 班(含)以上之學校。
2. 國中乙組:編制 23 班以下之學校(分校班級數不列入計算)。
(三)分組依據以 110 學年度各校登錄於本縣教育網路中心之學校基本資料為基準。
二、 團體成績採計各競賽單位國小、國中、高中學生組及教師、社會組等競賽項目,以參加項目及等第得分成績計算之,計算方式說明如下列:
(一)得分
1. 參加項目得分:凡學校師生實際參加之各組各項比賽(因故棄權不列入) 均可得 1 分,惟同一項同一組(原住民語演說、原住民朗讀排除)報名人數超過 2 人時,得分只採計 1 分。
2. 等第得分:凡競賽成績列特優者得 7 分、優等者得 3 分、甲等者得 1 分。
(二)不計分:增額報名者、個人報名者。
(三)扣分:不遵守大會秩序者,扣學校團體總分 10 分。
三、 團體獎依得分高低依序選取,獎勵名額如下:
(一)公私立國小
1. 國小甲組:取團體優勝前 3 名(特優 1 所、優等 2 所)給予獎勵。
2. 國小乙組:取團體優勝前 3 名(特優 1 所、優等 2 所)給予獎勵。
3. 國小丙組:取團體優勝前 3 名(特優 1 所、優等 2 所)給予獎勵。
(二)公私立國中
1. 國中甲組:取團體優勝前 3 名(特優 1 所、優等 2 所)給予獎勵。
2. 國中乙組:取團體優勝前 3 名(特優 1 所、優等 2 所)給予獎勵。
(三)公私立高中職:取團體優勝前 3 名(特優 1 所、優等 2 所)給予獎勵。
(四)若得分相同時,以「特優」數量較多者獲勝。如「特優」數量相同時,則以獲得「優等」的數量較多者獲勝,其它依此類推。如至「甲等」的數量都相同時,則名次並列(增額錄取)。
(五)得分未達 10 分者,得從缺或不足額錄取。
四、 團體精進獎
(一)成績計算方式以上年度(110 年)之團體積分為比較基準,將本年度(111 年)團體積分減去上年度團體積分即為團體精進積分。
(二)本年度(111 年)依團體精進成績高低順序,國小(不分組)取前 3 名,國中(不分組)取前 3 名。
(三)本年度(111 年)國中小團體成績進入前 3 名之學校,不列為精進獎評選對象。
拾肆、縣內競賽獎勵
一、 競賽員(獎勵依各單位報名時填列之競賽員身分核發)
(一)學生組:
1. 成績獲特優、優等或甲等者,各獲頒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2. 成績未滿 70 分者,頒發參賽證明。
(二)教師組與社會組:
1. 成績獲特優者敘嘉獎二次,並獲頒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2. 成績獲優等者敘嘉獎乙次,並獲頒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3. 成績獲甲等者獲頒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4. 成績未滿 70 分者,頒發參賽證明。
5. 屬於社會人士者,均獲頒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三)獎狀請妥善保存,如有遺失或損毀,由得獎人或學校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請,本府逕以公文證明,不另行補發獎狀。
二、 指導老師
(一)指導競賽員成績獲特優者,指導老師敘嘉獎二次,並獲頒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二)指導競賽員成績獲優等者,指導老師敘嘉獎乙次,並獲頒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三)指導競賽員成績獲甲等者,指導老師頒發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四)指導老師獎勵依各單位報名資料所填核發,名單既經填列且經領隊會議確認,為求公平性賽後不予受理更改或增列,否則不另核給獎勵。
(五)本項獎勵合計超過一次記功時(同語言同項目同組別),依「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審查作業處理要點」第 5 點第 10 款規定,均合併予以記功乙次。
(六)獎狀請妥善保存,如有遺失或損毀,由得獎人或學校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請,本府逕以公文證明,不另行補發獎狀。
三、 團體獎:優勝學校除獲頒獎牌乙面之外,學校人員得依下列內容給予獎勵。
(一)獲「特優」之學校得獎勵推動語文教育相關人員共 8 人(含校長),各予以嘉獎乙次,以資鼓勵。
(二)獲「優等」之學校得獎勵推動語文教育相關人員共 5 人(含校長),各予以嘉獎乙次,以資鼓勵。
四、 團體精進獎
優勝學校除獲頒獎牌乙面之外,學校推動語文教育相關人員共 3 人(含校長),各予以嘉獎乙次,以資獎勵。
五、 工作人員
依「新竹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獎懲標準表」,本案之主要承辦人員核予嘉獎二次,協辦人員核予嘉獎乙次(依實際工作人員名單),以資鼓勵。
拾伍、全國競賽獎勵一、 參賽獎勵
(一)競賽員:凡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語文競賽榮獲「特優」成績者,本府頒發績優獎勵金(禮券)3,000 元。
(二)指導老師:凡指導本縣競賽員參加全國語文競賽榮獲「特優」成績者,每指導 1 人本府頒發績優獎勵金(禮券)1,000 元。
(三)上列獎勵金(禮券)額度為各該項上限,將視年度預算等整體考量調整,另行公告。
二、 行政獎勵:依中華民國 111 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辦理。
拾陸、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 111 年度相關預算內支應。
拾柒、附則
一、 本府同意參加本競賽之競賽員、評判委員、帶隊老師、指導老師及各承辦學校工作人員,於說明會、領隊會議、競賽當日等相關行事活動核予公(差)假登記。
二、 競賽當日參與之教師競賽員、評判委員、帶隊老師、指導老師及各承辦學校工作人員,依假日實際參與時間予以補休,惟課務應自行調整。
三、 各語言各項目各組別獲選參加全國語文競賽者,均需依本府培訓計畫參與,如若無故不參加,3 年內不得參與本競賽,不得異議。
四、 各語言各項目各組別獲特優之競賽員,得應主辦單位之邀進行展演。
五、 參賽選手之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等本府享有無償使用權,得以公開展示、重製、推廣、公布等方式利用作品內容。
六、 本計畫及競賽相關事項登載於以下網址,請自行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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